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
      1. 聯通香港流動通訊服務條款
        聯通香港的客戶合約
        1. 本流動通訊服務條款(“一般條款”)適用於聯通香港提供的所有服務。
        2. 所有使用聯通香港電訊服務的客戶必須與聯通香港訂立一份合約(“合約”)。合約由下列文件組成:
          1. 流動通訊服務申請書;
          2. 任何附帶同意書;
          3. 適用於個別服務的特別條款(“特別條款”);
          4. 本一般條款;及
          5. 任何聯通香港訂立的有關適用政策、條文及細則。
        3. 如合約各部份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以第1.2條較先列出之文件具凌駕性。
        服務生效及期限(只適用於月費計劃合約)
        1. 除非按照一般條款提前終止,合約將在啟用日期起生效,直至合約涵蓋的所有服務的最短合約期屆滿為止。合約中將訂明最短合約期的期限。
        2. 現有合約最短合約期限屆滿不少於30天前,聯通香港將通知客戶合約即將屆滿,及為客戶提供續約優惠條款(“續約優惠”)。如果客戶接受續約優惠,聯通香港將在現有合約最短合約期限屆滿後根據本合約及續約優惠繼續向客戶提供服務。
        3. 就有關指定適用月費計劃其現有合約最短合約期限屆滿時,若
          1. 聯通香港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絡;
          2. 客戶不接受續約優惠;或
          3. 客戶未按照一般條款終止現有合同,並且有關服務並未因其他原故而終止的,客戶同意(i)聯通香港將現有合約自動延長, 並繼續向客戶提供服務(“延長服務”)。延長服務的合約期與現有合約最短合約期限相同;除非另有說明, 其他服務條款、細則及僅其現有合約最短合約期內的服務月費優惠或折扣維持不變, 而(ii)所有免費禮品、產品、服務和利益送贈,及其他優惠、折扣或回贈等則於延長服務時不再享有。但此條之延長服務安排只適用於以個人名義登記的下列指定適用月費計劃客戶:聯通香港的本地4G數據無憂計劃($178)6GB FUP、本地4G數據無憂計劃 ($128)5GB FUP、4G自由組合計劃升級版、4G自由組合計劃、5G本地數據無憂SIM計劃基礎版($168)8.5GB。
        4. 就第2.3條之適用月費計劃以外的客戶,及已表明不接受第2.3條延長服務安排的客戶,除非客戶已按照一般條款終止現有合約,或已與聯通香港訂定其他合約安排,則在現有合約最短合約期限屆滿時,客戶同意(i)聯通香港將繼續依照現有合約及相同的條款以每月形式為客戶提供服務及(ii)不再享有現有合約最短合約期內的所有月費及其他優惠、折扣或回贈,及所有免費禮品、產品、服務和利益送贈。
        聯通香港服務
        1. 聯通香港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自行決定拒絕、限制、暫停或停止向客戶提供服務:
          1. 客戶未能提供身份及住址證明;
          2. 客戶未能通過所有信貸評估;
          3. 有關之流動電話號碼未能經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轉往至聯通香港(如適用);
          4. 客戶未能全數繳付所選購之流動通訊設備機價,收費及/或其他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之按金;或
          5. 客戶未能按相關適用之法律、條例、規定及指引,適時完成辦理並成功通過有關實名登記(包括香港電話智能卡須按香港本地《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辦理實名登記,而中國內地流動電話號碼服務(如適用)則須按中國內地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辦理實名登記)。
        2. 聯通香港依據合約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只適用於個人通訊用途,不得用於商業用途。客戶不得轉售或分銷(a)聯通香港的服務,或(b)透過聯通香港的服務取得的任何資料或內容服務。
        3. 聯通香港會以應有的謹慎及技術為客戶提供服務。但是,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可能會因超出其合理控制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事件、網絡條件,或連接或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其他服務之網絡干擾或故障等,而受到不利的影響。
        4. 為持續向客戶提供服務,聯通香港可能不時需要對其網絡和服務進行升級,修改或維護,在此期間,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可能會暫時中斷或無法使用。
        5. 聯通香港會根據合約中訂明的月費或費用及啟用日期向客戶提供服務,客戶同意遵守合約條款使用服務。
        6. 聯通香港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包括流動通訊服務及增值服務。在客戶的流動通訊服務成功啟用後,客戶可隨時申請其他增值服務。增值服務的特別條款及細則將視乎不同的增值服務有不同的規定。客戶必須遵守聯通香港對相關增值服務不時公佈之特別條款及細則。聯通香港不保證相關增值服務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及質素。
        7. 客戶同意支付與增值服務相關的費用及使用增值服務時的相關規限如通話分鐘。如客戶使用之增值服務為電話會議服務,會議發起人須按所有已接通的號碼通話數量及時間支付費用。如客戶使用之增值服務為流動數據服務,客戶須按聯通香港所紀錄的流動數據用量支付費用。
        8. 客戶可隨時申請IDD及國際漫遊服務。成功申請IDD及國際漫遊服務及繳付相關的按金後,凡於聯通香港與相關電訊商已訂立漫遊協議的有關國家或地區,客戶均可使用IDD及國際漫遊服務。聯通香港有權隨時更改IDD及國際漫遊服務的收費而不另行通知,客戶在使用IDD及國際漫遊服務前應致電聯通香港客戶服務熱線(852) 2122 1188 或瀏覽聯通香港的網站查閱最新的收費及準則。
        9. 聯通香港所有按日費計劃提供的服務,均按香港時區每日00:00開始計費至23:59為止。
        合約冷靜期(只適用於非應邀合約)
        1. 如在聯通香港非應邀到訪客戶住所期間訂立合約,客戶與聯通香港訂立的合約將設有冷靜期。冷靜期為自客戶訂立合約的日期起計7天。客戶可於冷靜期內致電客戶服務熱線(852) 2122 1188 或親臨聯通香港的香港門市取消合約。如客戶在冷靜期內取消合約,客戶無須繳付服務費用,唯聯通香港會向客戶收取與取消合約相關之合理及適當的手續費用。
        2. 客戶同意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冷靜期將不再適用:
          1. 儘管明白冷靜期對其的好處,且確認並未受到聯通香港的任何勸誘下,而在簽訂本合約時仍明確表示同意全然豁免冷靜期之客戶;
          2. 聯通香港已經開始提供服務;
          3. 因客戶訂用服務而由聯通香港提供的任何免費禮品或宣傳禮品已由客戶收取或送達客戶;或
          4. 客戶同意安排的流動電話號碼轉攜預定完成日三(3)天前。
        智能卡
        1. 當客戶與聯通香港簽訂合約並按合約條款履行付款責任時,聯通香港將根據客戶擬使用或正使用的服務為客戶提供智能卡或其他流動通訊設備。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或本合約另有規定,該智能卡均屬聯通香港的財產而由聯通香港借給客戶使用,客戶無權自行轉讓、擅自改動或改變智能卡。
        2. 聯通香港提供予客戶使用的智能卡均配有一個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另按客戶適用的服務而可獲指配一個中國內地流動電話號碼。號碼轉攜之申請只適用於香港流動電話號碼而不適用於內地流動電話號碼。該指配的中國內地流動電話號碼為聯通香港暫租給客戶使用,當中國內地流動電話號碼不論任何原故而停用或終止服務,客戶確認明白並同意立即放棄該指配的中國內地流動電話號碼並歸還予聯通香港。
        3. 由聯通香港借給客戶使用之智能卡因客戶正常使用而損壞,聯通香港有權決定免費為客戶維修或更換。若客戶或聯通香港終止合約,客戶必須按聯通香港的通知立即將該等智能卡歸還及送至聯通香港之指定門市。唯客戶在下列情況需向聯通香港支付由聯通香港不時訂立的維修或更換費用:
          1. 客戶未按聯通香港的通知立即將該等智能卡歸還及送至聯通香港之指定門市;或
          2. 因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濫用、錯誤使用、疏忽或蓄意破壞而引致智能卡的損毀;或
          3. 因智能卡遺失或被盜。
        4. 如果客戶的智能卡遺失或被盜,客戶必須立即致電客戶服務熱線(852) 2122 1188 或親臨聯通香港的香港門市通知聯通香港有關事件,並須於2個工作天內向聯通香港補充書面通知及要求暫停服務事宜。直至聯通香港接獲客戶前述之書面通知,及已停止提供該智能卡咭的有關通訊服務,客戶仍須對其智能卡遺失或被盜所招致的一切費用負全部責任。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客戶仍需支付服務月費或費用。
        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
        1. 在任何時候,客戶可能需要支付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方可享用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聯通香港有權決定訂金、按金及預繳款項的金額。
        2. 在不損害聯通香港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下,聯通香港有權在客戶支付的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抵銷:
          1. 客戶根據本合約或與聯通香港簽署的其他合同條款應繳而逾期未繳的費用;
          2. 聯通香港因客戶違反本合約或與聯通香港簽署的其他合同條款而招引的損失或損害。
        3. 聯通香港將在本合約終止後,及符合第6.2條的規定下抵銷所有應繳而逾期未繳的費用及/或聯通香港因客戶違反本合約或與聯通香港簽署的其他合同條款而招引的損失或損害後,將剩餘的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如有)在合理時間內無息退回予客戶。
        4. 客戶確認明白,一旦聯通香港進行清盤,客戶可能無法取回已支付之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客戶同意自行承擔支付之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的風險。
        服務收費及繳款
        1. 就聯通香港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和流動通訊設備,客戶同意按時支付本合約列出的費用,不論該服務和流動通訊設備是由客戶或其他第三方使用。
        2. 在訂立合約時,客戶須支付首月服務月費、購買流動通訊設備的費用、與智能卡相關的費用(如適用)或其他預繳款項等。除非合約中另有規定或是屬預付儲值卡,聯通香港自服務啟用日期起每月向客戶發出帳單預先收取當月須繳付的任何服務月費及其他須預繳的費用,即使使用不足一個月,亦須支付整月的月費,及上一個月其他按用量計算之服務費用。在可能的情況下,帳單會顯示上一個月其他按用量計算之服務費用,但有時候有關費用可能在之後的帳單中才顯示。
        3. 所有的費用均不包括任何及所有適用的稅費,包括增值稅(若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附加費用(若有)。聯通香港將在發票中單獨要求支付該等稅費。
        4. 聯通香港以港幣發出帳單,客戶應使用港幣支付帳單所示費用。客戶務必在帳單所示的繳費日期(“到期日”)內全數支付帳單上所示的費用。客戶必須支付帳單所示,或在本合約項下欠付的全部費用,不得抵銷或抵扣。對於客戶逾期未付的任何費用,聯通香港有權自有關費用或欠費到期日起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最優惠貸款利率加兩厘(2%)或法律所允許的最高額(以兩者中較高額者為準)計收利息,直至費用全數支付為止。
        5. 聯通香港將以短訊形式將帳單發送至客戶之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或以電子途徑將帳單發送至客戶的網上帳戶,客戶可登入網上帳戶查閱帳單。
        6. 聯通香港致力確保必須向客戶發出帳單是準確無誤的。除非充分證明聯通香港的紀錄有誤,否則聯通香港的記錄是客戶應付服務費用的準確證明。若客戶認為帳單上的費用有錯誤並欲就該等費用提出任何查詢或異議,則須在該帳單發出日起計30日內通知聯通香港,否則該帳單被視為準確無誤及已被客戶接納。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並不免除客戶須於帳單到期日前支付帳單費用的責任。
        7. 為更好管理客戶之服務使用量,聯通香港有權為每名客戶設定一個信用限額,並且可按情況不時對信用限額作出修訂。當客戶服務用量達至或超出其信用限額時,聯通香港將暫停向客戶提供服務,但不論任何情況,客戶仍須根據其超出信用限額的服務用量而向聯通香港繳付相關費用。
        8. 如客戶與聯通香港訂立多於一份的服務合約或其他協議,聯通香港有絕對權力將客戶在任何一份服務合約或協議項下的帳戶餘額抵銷其他服務合約或協議項下之欠款或將餘額轉移到其他服務合約或協議項下。
        客戶的責任
        1. 客戶應及時地履行本合約所規定的各項義務和責任。
        2. 客戶應按聯通香港的要求提供文件以證明客戶於合約中填寫的資料為真實無誤。若客戶已向聯通香港提供的地址或其他資料有變更,將可能影響聯通香港為客戶提供的服務或郵寄帳單或發出有關通知,客戶需盡快通知聯通香港有關資料的變更。
        3. 為確保客戶能持續收到聯通香港發出之帳單,客戶有責任定期查看其流動電話之短訊及網上帳戶,如客戶未能按第7.5條收到帳單,客戶必須儘快聯絡聯通香港。
        4. 客戶須承擔一切與服務和流動通訊設備有關的費用及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就於任何地方使用服務所徵收的一切費用或徵費,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通話收費、適用稅費、流動服務牌照及行政費、逾期利息、及因客戶逾期未繳任何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之費用而對聯通香港及/或其代理所招致的法律費用等等。
        5. 客戶使用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時,必須時刻遵守聯通香港不時於網站發布之“公平使用政策”、相關實名登記條例和任何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客戶對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否經客戶授權)使用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均被視為客戶使用有關服務而須負全部責任。
        6. 為方便客戶使用自助服務,客戶將獲分配個人密碼和個人識別號碼。客戶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個人密碼和個人識別號碼得到保密及妥善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客戶發現任何人士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客戶個人密碼和個人識別號碼,客戶應立即通知聯通香港;否則客戶應對一切費用負全部責任,直至聯通香港接獲客戶通知而將暫停服務為止。在任何情況下,客戶仍需支付服務月費或費用。
        7. 客戶必須確保客戶使用之流動通訊設備與聯通香港提供之服務的兼容性,且該流動通訊設備是符合並按照聯通香港所通知的設定,合理程序和任何適用司法管轄權之要求。
        8. 客戶不得通過任何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和流動通訊設備
          1. 發送或傳播任何有可能是淫褻,不道德,粗俗不雅,令公眾不安,虛假,欺詐性,誹謗,歧視,侵犯私隱,恐嚇,辱罵,挑釁性的,煽動種族仇恨,或違法的短信、多媒體資訊、內容或資料;
          2. 發送或傳播任何非應邀商業訊息或內容,或侵犯知識產權;
          3. 作出任何有可能構成鼓勵干犯刑事罪行,侵害他人權利,欺詐或違反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的行為;
          4. 作出任何有可能干擾或損害,或企圖干擾或損害聯通香港或任何第三方網絡的行為;
          5. 作出任何有可能損害聯通香港聲譽的行為。
        9. 客戶承認並同意,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流動通訊設備和內容之知識產權均屬於聯通香港,聯通香港之第三方服務提供商或許可人。
        10. 客戶不得轉售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分銷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和流動通訊設備,且不得轉讓或分銷客戶在本合約項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和義務。
        銷售流動通訊設備
        1. 如客戶向聯通香港選購流動通訊設備,客戶明白:
          1. 該流動通訊設備之製造商可提供有關流動通訊設備之某些保養,聯通香港不會向客戶負責經聯通香港銷售之流動通訊設備之任何損毀或維修;及
          2. 聯通香港不會接受客戶退回流動通訊設備,亦不會更換任何其他流動通訊設備或提供任何退款予客戶。
        2. 如客戶使用或選購由任何第三方提供之流動通訊設備,客戶有責任確保該流動通訊設備可兼容並可與客戶向聯通香港申請的服務一併使用。
        3.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客戶須於流動通訊設備交付予客戶時,即時繳付所購買的流動通訊設備價格。
        4. 倘若客戶訂購任何流動通訊設備,客戶將應向聯通香港支付一筆聯通香港所規定的按金,並且在聯通香港通知客戶可領取流動通訊設備的十四(14)天內到聯通香港指定之門市領取流動通訊設備及繳付餘款。倘若客戶未能於上述時間內領取流動通訊設備及支付餘款,聯通香港有權視客戶為悔約及沒收上述按金作為對聯通香港的算定損害賠償。
        5. 聯通香港對銷售之流動通訊設備保留物權,直至客戶繳付購買流動通訊設備之全部款項。如客戶仍未繳付購買流動通訊設備之全部款項,聯通香港有權向客戶取回該流動通訊設備。儘管前述所言,該流動通訊設備之風險將於客戶領取流動通訊設備時視作已移轉至客戶。
        6.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聯通香港銷售之流動通訊設備所附有的製造商保證(如有)為該流動通訊設備的唯一保證,限於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包括所有其他銷售條款、條件、保證及陳述。聯通香港並不負責維修流動通訊設備的任何缺失,並且不保證客戶所選購的流動通訊設備符合客戶的需要。
        7. 所有流動通訊設備之送貨或領取日期及時間均為聯通香港之估計且不構成合約的要素。如聯通香港未能向客戶提供訂購之流動通訊設備,聯通香港有權取消該訂購之任何部份或全部而無需向客戶作任何賠償。
        暫停或終止服務
        1. 聯通香港可在無須提出因由下給予客戶不少於30天的預先通知終止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而無須向客戶作出任何賠償。
        2. 客戶可在無須提出因由下致電客戶服務熱線(852) 2122 1188 或親臨聯通香港的香港門市給予聯通香港不少於30天通知而終止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唯客戶須遵守第10.6條及第10.7條的規定(如適用)。
        3. 聯通香港可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盡力於可行的情況下給予客戶通知而隨時限制、暫停、終止或取消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
          1. 客戶逾期未繳任何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之費用;
          2. 客戶違反或聯通香港合理地相信客戶違反本合約內之任何條款;
          3. 客戶的服務用量或費用超出聯通香港不時設定的信用限額或使用量上限或不符合“公平使用政策”;
          4. 客戶申請或被頒令破產,或無力償債,或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安排或和解或為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轉讓,或進行自動(並非由於重組或合併)清盤或被強制清盤,或已委任接管人或管理人(或在適用國家地區內就上述事項具同等職能的人)處理客戶資產;
          5. 聯通香港須為保其網路的完整、安全或更新而進行保養、維修、測試、改良或升級;
          6. 聯通香港遇技術困難或商業上不能繼續為客戶提供服務;
          7. 聯通香港因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停止提供其服務而導致聯通香港未能繼續為客戶提供服務;或
          8. 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法院或監管機構裁定本合約項下提供的有關服務是違反相關法律、條例或規定的,或聯通香港合理地相信有關服務是違反政府或監管機構現有之法律、條例或規定、或其他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
        4. 聯通香港可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無須通知而隨時限制,暫停、終止或取消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
          1. 有關服務是違反現有法律、條例或規定的;
          2. 在緊急的情況下聯通香港須對其網路進行更新,維修,升級或修理。
          3. 客戶或其他人士(不論經客戶授權與否)利用或通過客戶之智能卡及或聯通香港提供之服務,作任何不當或違法用途,或任何有可能構成不當或違法用途,或向聯通香港之僱員或客戶使用或發送任何粗言穢語, 恐嚇或淫穢的言辭、訊息或內容,或對外發送任何第8.8條所規限不得發送的內容,或違反相關適用法律、條例或規定;
        5. 如果聯通香港根據第10.3條(a),(b) ,(c) ,(d)款或10.4條(c)款暫停向客戶提供任何一項服務,該服務在暫停服務期間仍持續產生費用,直至(1)聯通香港終止提供該服務或本合約;或(2)客戶彌補相關的違約直至聯通香港重新接駁服務為止。聯通香港保留在重新接駁服務時要求客戶支付接駁費用的權利。
        6. 若客戶根據第10.2條或聯通香港根據第10.3條(a),(b) ,(c) ,(d)款或10.4條(c)款在相關之最短合約期屆滿前終止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最短合約期剩餘月份內客戶原可享的所有回贈及優惠將即時取消。客戶除需即時支付所有未支付及逾期未繳之費用外,並需支付下列提早終止費用:
          1. 最短合約期內剩餘月份所應繳付的月費總額作為算定損害賠償(而非罰款);及
          2. 提早終止合約之行政費港幣300元正;
        7. 如客戶在聯通香港的推廣活動訂立本合約而即時獲得任何與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有關的利益,並於最短合約期內提早終止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聯通香港有權扣除或取消該利益或從客戶之任何帳戶中扣除相等於該利益的合理價值,或向客戶追討該利益。
        責任限制
        1. 聯通香港將以電訊服務供應商應有的合理技術及謹慎提供服務,並在無法接通網路的情況下盡一切合理努力重新提供服務。聯通香港在本合約項下並未作出任何其它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承諾。
        2. 對任何因服務或根據本合約所提供的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的故障、中斷或延誤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突然或相應損失或損毀或因任何事故造成的其他直接和間接損失或損毀(包括利潤損失或其他損失,無論該損失是否由於聯通香港、其僱員、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疏忽導致),客戶同意及確認聯通香港不需為此負任何責任。
        3. 由於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拒絕向聯通香港提供或延遲提供服務,且聯通香港無法在合理成本下獲得替換服務;或如由於法律或監管性質的限制而使聯通香港提供服務受到阻礙,聯通香港無需為未能提供服務而對客戶負責。
        4. 對於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特別、間接或後果性的損失或損害(包括不但限於利潤收入),數據損失或毀壞,或因任何病毒傳播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不論是否根據合同、侵權行為、法規或其他原因(在每種情況下均包括疏忽),客戶同意及確認聯通香港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
        5. 聯通香港引致客戶的直接損失或損害,無論是以依據合同、侵權、法規或其它原因,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聯通香港的責任僅限於對客戶個人不動產或有形資產的直接損害,且限於相等於客戶按照本合約或一項服務下在發生直接損失或損害前已支付之12個月服務月費之總額。人事傷害或死亡之直接損失或損害在不此限。
        不可抗力事件
        1. 如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或造成聯通香港未能按合約提供服務,聯通香港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不能預料、不可預見、無法抗拒及聯通香港無法控制的事件,例如任何極度惡劣的天氣、水災、崩塌、地震、風暴、閃電、火災、下陷、瘟疫、恐怖活動、爆發軍事衝突(不論是否已宣戰)、暴動、爆炸、罷工或其他勞工騷亂、民事騷亂、怠工、政府部門徵用或其他行為或有關方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若不可抗力事件不間斷地持續30天,客戶或聯通香港均可通知對方立即終止合約。
        個人資料
        1. 聯通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政策”為本合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客戶可於各香港門市索取或瀏覽網站不時發布之“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2. 為提供服務, 聯通香港會要求客戶提供個人資料。如客戶拒絕提供個人資料, 聯通香港保留權利拒絕為客戶提供服務。
        3. 客戶同意和明白聯通香港會把收集所得之個人資料用作以下用途:
          1. 核實客戶的資料和身份;
          2. 處理客戶的服務申請,及向客戶提供聯通香港的產品、服務、設備及獎賞、忠誠和優越客戶計劃;
          3. 處理客戶的指示、請求及回應客戶的查詢,包括但不只於付款指示及提供聯通香港的相應服務,包括客戶請求的直接扣款及/或信貸額度;
          4. 進行調查及分析,以了解及評估、或探索客戶對服務的需求、信貸額度和付款狀況;
          5. 評估客戶所欠的債務;
          6. 執行信貸查核和管理,包括債務追收;
          7. 提供客戶產品和服務的日常運作;
          8. 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以改善和優化聯通香港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及/或忠誠客戶計劃, 以及客戶的服務體驗;
          9. 為客戶設計其他產品及服務, 及/或優化聯通香港現有之產品或服務;
          10. 經客戶同意而向客戶推廣營銷產品、服務和其他活動及事宜(請參閱聯通香港的私隱政策);
          11. 使聯通香港能履行任何互連通訊的責任或遵守業界的其他規則;
          12. 遵從適用司法管轄權的政府或監管機關提出的任何披露請求, 以及適用法律、條例、規定或法庭命令而披露;
          13. 偵查或預防罪行的發生; 及
          14. 任何與上述目的直接相關或附帶關聯的其他目的。
        4. 客戶必須通知聯通香港一切會影響聯通香港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個人資料的轉變。在聯通香港的合理要求下,客戶必須提供有關客戶和客戶使用服務的資料, 以便協助聯通香港
          1. 遵守任何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下的責任;
          2. 向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對有關履行上述(a)責任作出匯報; 和
          3. 評估客戶是否能遵守或履行客戶在本合約下的各項責任。
        5. 為促使聯通香港提供服務,客戶授權聯通香港透露或轉移個人資料予香港境內或境外的附屬公司, 代理, 承包商, 其它電訊網路提供商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包括但不限於信貸管理,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信貸提供者或其它金融機構)。
        6. 若客戶的個人資料(如名字或地址)有變更,而該個人資料將影響聯通香港為客戶提供服務,客戶必須儘快通知聯通香港。否則,聯通香港將以客戶已提供的個人資料為準。
        更改合約條款及通知
        1. 除第14.2條及第14.3條另有規定外,本合約賦予聯通香港可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及服務費用的權力。
        2. 如聯通香港合理地相信更改之合約條款或服務費用之增幅(IDD及國際漫遊服務費用除外)將直接對客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聯通香港會給予客戶不少於30天的預先通知,該通知可以透過下一張帳單、短訊(適用於無需登記便可享用服務的客戶)或其他合適的方式發出。
        3. 因聯通香港
          1. 對合約內所訂明的任何服務月費(不包括行政費、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或任何獲豁免的費用)或按用量計算費用(不包括IDD或國際漫遊服務費用)之各項增幅超過30%或港幣30元(以較高者為準);或
          2. 更改服務條款而對服務質素帶來重大改變;客戶可透過致電客戶服務熱線(852) 2122 1188 或親臨各香港門市給予聯通香港最少15天通知以終止相關服務而無需支付提早終止費用及任何其他取消費用。本合約將繼續適用於不受更改影響的任何其他服務。
        聯通香港的通知
      2. 所有根據本合約發出的通訊或通知,除非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另有不同的規定,聯通香港可以透過書信、帳單加註或附件,發送至客戶香港流動電話號碼之服務訊息或留言、在聯通香港的網站或香港報章發佈、或其他聯通香港認為合適的途徑發出,並在下列情況視為妥善送達予客戶:
        1. 以專人送遞的,於成功送遞時;
        2. 以郵遞發出的,於投寄後的下一個工作天;
        3. 以傳真、留言或電子途徑發出的,於成功傳送至客戶時;或
        4. 以網站或報章發佈的,於在網頁或報章刊登之首日。
      3. 一般條款
        1. 在未得到聯通香港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可將本合約下的任何權利及責任全部或部分轉讓、轉送或其他形式分配給任何第三方。
        2. 在無須給予客戶通知下,聯通香港有權(a)將本合約下的任何權利及責任轉讓給任何第三方;(b)自由出售本合約下獲取的應收帳項;及(c) 將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其中部份交由代理, 承包人, 或其它第三方服務提供商提供,惟聯通香港會為其代理, 承包人, 或其它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之行為負責。
        3. 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可能受一個或是多個管轄範圍的法律和規定管轄。如果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在香港境外之某個適用管轄區被裁定或將被合理地理解為是違反有關法律或規定或需要任何額外的牌照要求, 聯通香港有權隨時按第10條及第15條通知客戶取消或終止該服務。客戶必須支付取消或終止服務前須應繳付的任何費用, 但不須支付其他費用。聯通香港不會負責因法律和規定轉變而影響該服務的任何其它損失或費用。
        4.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根據其性質將在本合約屆滿或終止後繼續生效,包括但不限於第7至13及16條,則應在本合約屆滿或終止後繼續有效。
        5. 如果本合約的任何條款基於任何原因被法院判定為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該等條款應被視為獨立於本合約的其它條款,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履行。
        6. 除本合約另行明確規定外,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合約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除非以書面明確,否則不應被視為放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
        7. 任何因本合約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爭議,應按照香港法律詮釋,並由香港法院專屬管轄。
        定義
        1. 本合約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意:
          1. 聯通香港 指中國聯通 (香港) 運營有限公司。
          2. 客戶 指在電訊服務合約中明確及訂定合約的客戶。
          3. 服務 指聯通香港根據本合約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流動通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流動話音、流動數據或增值服務,或其他服務。
          4. 申請書 指書面的電訊服務申請書,或經聯通香港明確同意向客戶提供服務的非書面申請。
          5. 最短合約期 指合約中訂明的最短固定合約期。
          6. 啟用日期 指服務可供客戶使用的日期,即合約正式生效日期。
          7. 網絡 指聯通香港依牌照擁有或營運的電訊網絡,包括所有與使用於網絡或有關的設施及由聯通香港提供予客戶使用之器材。
          8. 月費 指聯通香港在合約或網站中指定而客戶須就相關服務每月向聯通香港支付的各項費用。
          9. 月費計劃 指客戶在合約內選用或客戶按本合約同意自動升級之按月收費使用指定服務用量計劃,或聯通香港同意客戶更改之按月收費使用指定服務用量計劃。
          10. 費用 指聯通香港就提供之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在合約或網站中不時公佈或通知客戶的指定收費,而客戶須就相關服務於有關繳付期向聯通香港支付的各項費用。
          11. 流動數據 指任何經過網絡或提供數據服務的漫游夥伴之網絡傳送或接收的數據或資訊。
          12. 流動通訊設備 指流動無線電話、其他無線裝置、登入裝置或與流動通訊服務一併使用的裝置或配件。
          13. 回贈 指於合約內列明之回贈款額。
          14. 內容 指可透過使用服務而獲得的任何數據、資料、影像、圖像、影音內容、應用程式、可下載檔或其他多媒體內容。
          15. IDD 指包含各種撥打方式的國際長途電話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直撥方式)。
          16. 轉攜 指客戶從一家電訊營運商轉用聯通香港服務時或由聯通香港轉用其他電訊營運商時保留現有香港流動電話號碼的程式。
          17. 智能卡 指用戶識別卡包括USIM卡。
          18. 附屬公司 就一個實體而言,指(a)任何由它控制的實體;(b)任何控制它的實體;或(c)任何其他由第(b)項所述實體所控制的實體。
          19. 個人資料 是指任何姓名、地址、服務提供資訊、服務帳單資訊或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定義的“個人資料”。
          20. 訊息 指以電子途徑或其他渠道或情況下發出短訊、圖像、電子郵件或數據。
          21.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指提供可透過聯通香港之服務而獲得及使用的訊息或內容服務之任何第三方供應商。
          22. 政府機關 指具適用司法管轄權的的任何政府或半官方、行政、財政或司法組織、部門、委員會、機關、審裁處、代理機構或單位元,包括香港電訊管理局。
          23.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4. 中國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就此一般服務條款所適用之流動通訊服務而言,所指之服務地域不包括台灣、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特區。
          25. 牌照 指政府機關不時向聯通香港發出的牌照以授權本公司提供服務。
          26. 工作天 指星期日或香港公眾假期以外的任何一天。
          27. 適用司法管轄權 涉及任何一項服務或行為,指服務提供、或作為或不作為所在地之適用國家或政治分區的法律及法規。
          28. 網站 指聯通香港網站 www.cuniq.com 及其不時更改的網址。
        2. 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設,不影響本合約的釋義和解釋。
        3. 除非另有規定,表示單數的字句包括複數,表示男性的代詞,包括女性和中性,返之亦然。
        《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以下簡稱「《規例》」)已於2021年9月1日生效,根據該《規例》,自2022年3月1日起,電話智能卡用戶須開始為其電話智能卡向所屬電訊商進行實名登記。
        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我司」、「聯通香港」)將協助其客戶按《規例》及其他相關規範辦理實名登記。請客戶細閱如下有關《規例》之客戶注意事項、條款及細則等,並根據所持有的電話智能卡類別及關鍵期,適時作出安排辦理實名登記,以免影響有關流動通訊服務。
        客戶注意事項:
        電話智能卡類別及持有時期 實名登記關鍵期
        1 2022年3月1日起,所有(a)新購買可於本地使用的預付儲值卡,以及(b)新上台本地月費計劃電話卡的客戶 客戶須在啓動服務前向所屬電訊商完成辦理實名登記,才可啓用有關電訊服務
        2 2022年3月1日前,所有已購買可於本地使用的現有預付儲值卡客戶 客戶須於2023年2月23日或之前 (即360日寬限期內) 向所屬電訊商完成辦理實名登記,才可繼續使用有關電訊服務
        3 2022年3月1日前,所有已上台的現有月費計劃電話卡客戶 客戶無須補辦實名登記;但客戶若有「轉台」開立新的電話號碼,則需要按《實名規例》向所屬電訊商辦理登記
          聯通香港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條款及細則:
        1. 此條款及細則適用於可於香港本地使用的所有款式類別(不論是話音及/或數據卡)電話智能卡,包括預付儲值卡及上台月費計劃電話卡,所有我司的電話智能卡服務均同時受聯通香港的《一般服務條款》約束。
        2. 客戶須按《規例》為其持有的電話智能卡進行實名登記 (請參閱上述簡要說明),登記所需資料為:
          1. 個人用戶: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該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照片或彩色掃描副本;並請注意若登記申請客戶為16歲以下人士,須同時得到一名年滿18歲成年人確認,並登記該成年人的資料,及述明該名成人與登記申請人的關係。
          2. 企業用戶:其業務、公司或分行的名稱、有效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號碼及副本,並需一名年滿18歲的負責人的個人資料。
        3. 根據《規例》:
          1. 如任何客戶未能於有關實名登記關鍵期前完成實名登記,則聯通香港不得就尚未實名之電話智能卡開通、提供、或繼續提供本地流動通訊服務,並有權暫停及中止有關服務而不作另行通知;
          2. 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必須以其香港身份證辦理實名登記,不得使用其他證件重複登記;而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可使用其有效的旅遊證件辦理實名登記;但請注意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並非認可接受的實名登記旅遊證件。
          3. 客戶辦理實名登記時必須遵照《規例》作出相應聲明,否則其登記不獲通過。
          4. 客戶向每間電訊商的預付儲值卡實名登記上限:個人用戶限於10張以內;企業用戶限於25張以內;而就上台月費計劃電話卡則不設上限。如聯通香港客戶已達實名登記上限數量,可向我司辦理取消已失效或不再使用的預付儲值卡之登記,以便為其他新的預付儲值卡進行實名登記。
        4. 聯通香港根據《規例》並按照其《私隱政策》向客戶收集相關個人資料。
        5.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文和英文版本如有不一致之處,均以中文版本為準。
      1. 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香港”) 之3G一卡兩號流動電話儲值卡(以下簡稱“儲值卡”)服務適用於以下條款及細則:
      2. 儲值卡一經啟用,恕不退換或退還
      3. 儲值卡必需於註明的有效日期內啟用。聯通香港不會負責儲值卡之任何損壞,亦不會給予或提供維修服務。
      4. 流動數據最小計價單位為1KByte,不足1KByte亦作1KByte計算。按月最後累計流量,不足1MB亦作1MB計算。以香港時區為準並於每月最後一日23:59截數,不足一個月亦以一個月收費。儲值卡數據服務並不支援視像通話(Video call)及多媒體短訊(MMS)。儲值卡流動數據服務的實際數據傳送速度,將因應當時網絡情況、硬體、軟件及其他因素而有所偏差。本儲值卡暫啟用指定漫遊地區的流動數據服務,日後將陸續啟用更多漫遊地區的流動數據服務。為保障閣下利益,請閣下外遊前先行瀏覽聯通(香港)網站或致電客戶服務熱線查詢已啟用流動數據服務地區,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額外數據服務支出。
      5. 儲值卡服務將於下列情形下會被暫停服務 / 終止服務暫停服務 - 當儲值卡帳戶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本儲值卡服務將被暫停︰(a) 儲值帳戶餘額少於支援一分鐘通話費或1MByte流量(b) 帳戶已過有效期
      6. 終止服務 - 當儲值卡帳戶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本儲值卡服務將被終止。而電話號碼和儲值帳戶餘額將不獲退還︰(a) 因任何原因被暫停服務超過 30 天(b) 到了“最後啟用期限(DDMMYYYY)”依然未啟用(c) 因任何原因被終止服務
      7. 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 聯通香港一律不會退還或轉讓儲值帳戶餘額︰(a) 按上述第4項條款儲值卡服務已被終止;(b) 用戶於增值時將金額錯誤存入其他儲值卡帳戶號碼;(c) 任何不正常及未經許可使用的金額;或(d) 已遺失的儲值卡之中儲值帳戶餘額。
      8. 儲值卡的流動電話號碼為隨機分配,用戶不能選擇、退回或要求更改獲分配之流動電話號碼。儲值卡被終止後,用戶將不能保留或繼續使用所分配之流動電話號碼。在任何情況下, 儲值卡的中國流動電話號碼均不能被𢹂號轉台。
      9. 所有通話時間均以聯通香港之網絡系統記錄計算。如有任何爭議,一概以聯通香港之記錄為準。
      10. 用戶同意接收所有由聯通香港在其使用儲值卡期間所傳送的任何形式及性質的電子訊息 (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語音、聲音、圖像或視像訊息;及揉合文字、 語音、聲音、圖像或視像的訊息) 及話音留言 (包括但不限於宣傳性或商業性的) ,而不論用戶的電話號碼是否已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香港法例第593章)在任何時間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內。
      11. 聯通香港保留權利單方面變更服務收費,有關變更將上載到聯通香港的網站而不作另行通知。增加服務收費的通知將於上載到聯通香港的網站30天後生效,而調減服務收費的通知將即時生效。用戶請自行查閱聯通香港網站內的有關修訂。
      12. 聯通香港有權隨時於聯通香港網站內單方面修訂適用於儲值卡的使用說明書和條款與細則並同步生效,而不向用戶作另行通知。用戶請自行查閱聯通香港網站內的任何修訂。
      13. 流動通訊服務只供你個人及私人使用,不可用於任何商業用途上。如果聯通香港合理地認為儲值卡曾被、或有可能被用來從事欺詐、或違反任何香港或適用的法律、法規的活動,或以不正當的方法使用,或作不恰當或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於短時間內發送大量短訊),聯通香港有權終止儲值卡,儲值卡賬戶餘額不予歸還和轉讓。
      14. 本條款和細則取代所有由聯通香港僱員或代理作出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及承諾。
      15. 聯通香港有權將儲值卡服務的全部或部份責任轉讓或分配予任何人等。
      16. 本條款和細則中任何條文若因任何原因被裁定為不合法、失效或不能履行,該條文將自動從本條款和細則中分開及刪除。本條款和細則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
      17. 聯通香港保留權利,以短訊或通過其網頁 www.cuniq.com 發送有效通知或刊登公告給予客戶同意並接受此形式為正式及有效之通知方式。
        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香港”)任何只提供香港流動電話號碼之儲值卡(以下簡稱“儲值卡”)服務,適用於以下條款及細則:
      1. 儲值卡一經啟用,恕不退換或退還。
      2. 儲值卡必需於註明的有效日期內啟用。聯通香港不會負責儲值卡之任何損壞,亦不會給予或提供維修服務。
      3. 流動數據最小計價單位為1KByte,不足1KByte亦作1KByte計算。按月最後累計流量,不足1MB亦作1MB計算。以香港時區為準並於每月最後一日23:59截數,不足一個月亦以一個月收費。儲值卡數據服務並不支援視像通話(Video call)、BlackBerry及多媒體短訊(MMS)。儲值卡流動數據服務的實際數據傳送速度,將因應當時網絡情況、硬體、軟件及其他因素而有所偏差。本儲值卡暫啟用指定漫遊地區的流動數據服務,日後將陸續啟用更多漫遊地區的流動數據服務。為保障閣下利益,請閣下外遊前先行瀏覽聯通(香港)網站或致電客戶服務熱線:2122 1188查詢已啟用流動數據服務地區,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額外數據服務支出。
      4. 儲值卡服務將於下列情形下會被暫停服務 / 終止服務暫停服務 - 當儲值卡帳戶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本儲值卡服務將被暫停︰(a) 儲值帳戶餘額少於支援一分鐘通話費或1MByte流量(b) 帳戶已過有效期
      5. 終止服務 - 當儲值卡帳戶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本儲值卡服務將被終止。而電話號碼和儲值帳戶餘額將不獲退還︰(a) 因任何原因被暫停服務超過 30 天(b) 到了“最後啟用期限(DDMMYYYY)”依然未啟用(c) 因任何原因被終止服務
      6. 聯通香港可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無須事前通知而隨時限制、暫停、終止或取消本儲值卡服務︰(a) 有關服務是違反相關法律、條例或規定的;(b) 在緊急的情況下須對其網絡進行更新、維護、升級或修理;(c) 因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停止提供其服務而導致聯通香港未能繼續提供該服務;(d)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聯通香港未能提供有關服務。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不能預料、不可預見、無法抗拒及聯通香港無法控制的事件,例如地震、風暴、勞工騷亂、政府部門行為或政策變動等。
      7. 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 聯通香港一律不會退還或轉讓儲值帳戶餘額︰(a) 按上述第4項條款儲值卡服務已被終止;(b) 按上述第5項條款而使儲值卡服務受影響、暫停或終止;(c) 按下述第12項條款儲值卡服務已被終止;(d) 已遺失的儲值卡之中儲值帳戶餘額;(e) 用戶於增值時將金額錯誤存入其他儲值卡帳戶號碼;(f) 任何不正常及未經許可使用的金額;或(g) 已遺失的儲值卡之中儲值帳戶餘額。
      8. 儲值卡的流動電話號碼為隨機分配,用戶不能選擇、退回或要求更改獲分配之流動電話號碼。儲值卡被終止後,用戶將不能保留或繼續使用所分配之流動電話號碼。
      9. 所有通話時間均以聯通香港之網絡系統記錄計算。如有任何爭議,一概以聯通香港之記錄為準。
      10. 用戶同意接收所有由聯通香港在其使用儲值卡期間所傳送的任何形式及性質的電子訊息 (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語音、聲音、圖像或視像訊息;及揉合文字、 語音、聲音、圖像或視像的訊息) 及話音留言 (包括但不限於宣傳性或商業性的)。
      11. 聯通香港保留權利單方面變更服務收費,有關變更將上載到聯通香港的網站而不作另行通知。增加服務收費的通知將於上載到聯通香港的網站30天後生效,而調減服務收費的通知將即時生效。用戶請自行查閱聯通香港網站內的有關修訂。
      12. 聯通香港有權隨時於聯通香港網站內單方面修訂適用於儲值卡的使用說明書和條款與細則並同步生效,而不向用戶作另行通知。用戶請自行查閱聯通香港網站內的任何修訂。
      13. 流動通訊服務只供你個人及私人使用,不可用於任何商業用途上。如果聯通香港合理地認為儲值卡曾被、或有可能被用來從事欺詐、或違反任何香港或適用的法律、法規的活動,或以不正當的方法使用,或作不恰當或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於短時間內發送大量短訊),聯通香港有權終止儲值卡,儲值卡賬戶餘額不予歸還和轉讓。
      14. 本條款和細則取代所有由聯通香港僱員或代理作出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及承諾。
      15. 聯通香港有權將儲值卡服務的全部或部份責任轉讓或分配予任何人等。
      16. 本條款和細則中任何條文若因任何原因被裁定為不合法、失效或不能履行,該條文將自動從本條款和細則中分開及刪除。本條款和細則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
      17. 聯通香港保留權利,以短訊或通過其網頁 www.cuniq.com 發送有效通知或刊登公告給予客戶同意並接受此形式為正式及有效之通知方式。
        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香港”)之所有旅遊上網卡(以下簡稱“儲值卡”)服務,適用於以下條款及細則:
      1. 儲值卡只適用於其包裝上所示之指定國家或地區內使用。儲值卡一經啟用,恕不退換或退還。
      2. 儲值卡必需於註明的有效日期內激活啟用。聯通香港不會負責儲值卡之任何損壞,亦不會給予或提供維修服務。
      3. 儲值卡插入電話後即可使用。客戶可於香港或包裝上所列明之指定適用地區激活啟用儲值卡。
      4. 儲值卡的使用有效期為啟用當日起為首日(不論於何時間啟用),直至該儲值卡包裝上所示指定可使用日數之最後一天的香港時間 23:59為止。儲值卡每日定義為香港時間 00:00 至 23:59,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計算。
      5. 除非另有指明,儲值卡只可一次性使用,不設增值。
      6. 客戶必須配合聯通香港指定之設定(包括但不限於 APN 設定)、網絡及手機/流動裝置使用儲值卡。不支援任何設有SIM鎖、或網絡商定制的流動上網裝置。如儲值卡提供4G網絡服務,須配合兼容的手機/流動裝置於 4G網絡內使用有關漫遊服務
      7. 流動數據最小計價單位為1KByte,不足1KByte亦作1KByte計算。儲值卡流動數據服務並不支援視像通話(Video call)、BlackBerry及多媒體短訊(MMS)。除非另有指明,儲值卡不包括任何話音、短訊及IDD服務。儲值卡流動數據服務的實際數據傳輸速度,將因應當時網絡流量情況、手機/流動裝置的硬體、軟件及其他因素等而有所偏差。客戶使用漫遊數據需選用有關指定漫遊網絡供應商,指定網絡供應商或會隨時變更,以網站 www.cuniq.com/global 不時更新的公佈為準。
      8. 儲值卡服務將於下列情形下會被暫停服務 / 終止服務暫停服務 - 當儲值卡帳戶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本儲值卡服務將被暫停︰
        1. 儲值帳戶餘額少於支援1MByte流量
        2. 帳戶已過有效期
        3. 有關服務累計使用量達到或超過儲值卡之指定最高使用量
        4. 終止服務 - 當儲值卡帳戶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本儲值卡服務將被終止。未使用之數據用量將會作廢,而電話號碼和儲值帳戶餘額將不獲退還
        5. 因任何原因被暫停服務超過 30 天
        6. 已到了儲值卡之最後使用有效期
        7. 到了“最後激活啟用期限(DDMMYYYY)”依然未啟用
        8. 因任何原因被終止服務
      9. 聯通香港可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無須事前通知而隨時限制、暫停、終止或取消本儲值卡服務︰
        1. 有關服務是違反相關法律、條例或規定的;
        2. 在緊急的情況下須對其網絡進行更新、維護、升級或修理;
        3. 因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停止提供其服務而導致聯通香港未能繼續提供該服務;
        4.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聯通香港未能提供有關服務。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不能預料、不可預見、無法抗拒及聯通香港無法控制的事件,例如地震、風暴、勞工騷亂、政府部門行為或政策變動等。
      10. 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 聯通香港一律不會退還或轉讓儲值帳戶餘額︰
        1. 按上述第4項條款儲值卡服務已被終止;
        2. 按上述第5項條款而使儲值卡服務受影響、暫停或終止;
        3. 按下述第12項條款儲值卡服務已被終止;
        4. 用戶於增值時將金額錯誤存入其他儲值卡帳戶號碼;
        5. 任何不正常及未經許可使用的金額;或
        6. 已遺失的儲值卡之中儲值帳戶餘額。
      11. 儲值卡的流動電話號碼為隨機分配,用戶不能選擇、退回或要求更改獲分配之流動電話號碼。儲值卡被終止後,用戶將不能保留或繼續使用所分配之流動電話號碼。
      12. 所有儲值卡的服務使用量均以聯通香港之網絡系統記錄計算。如有任何爭議,一概以聯通香港之記錄為準。
      13. 用戶同意接收所有由聯通香港在其使用儲值卡期間所傳送的任何形式及性質的電子訊息 (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語音、聲音、圖像或視像訊息;及揉合文字、 語音、聲音、圖像或視像的訊息) 及話音留言 (包括但不限於宣傳性或商業性的)。
      14. 聯通香港保留權利單方面變更服務收費,有關變更將上載到聯通香港的網站而不作另行通知。增加服務收費的通知將於上載到聯通香港的網站30天後生效,而調減服務收費的通知將即時生效。用戶請自行查閱聯通香港網站內的有關修訂。
      15. 聯通香港有權隨時於聯通香港網站內單方面修訂適用於儲值卡的使用說明書和條款與細則並同步生效,而不向用戶作另行通知。用戶請自行查閱聯通香港網站內的任何修訂。
      16. 流動通訊服務只供你個人及私人使用,不可用於任何商業用途上。如果聯通香港合理地認為儲值卡曾被、或有可能被用來從事欺詐、或違反任何香港或適用的法律、法規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非法推廣活動),或以不正當的方法使用,或作不恰當或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於短時間內發送大量短訊),聯通香港有權終止儲值卡服務而不另行通知,儲值卡賬戶餘額不予歸還和轉讓。
      17. 本條款和細則取代所有由聯通香港僱員或代理作出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及承諾。
      18. 聯通香港有權將儲值卡服務的全部或部份責任轉讓或分配予任何人等。
      19. 本條款和細則中任何條文若因任何原因被裁定為不合法、失效或不能履行,該條文將自動從本條款和細則中分開及刪除。本條款和細則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
      20. 客戶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儲值卡服務,可能會受到漫遊地區之法律和法規規範,客戶須遵守這些法律和法規。
      21. 聯通香港保留權利,以短訊或通過其網頁 www.cuniq.com 發送有效通知或刊登公告給予客戶同意並接受此形式為正式及有效之通知方式。
    1. 政策目的
      1. 為了滿足客戶日益增加的流動數據用量需求,聯通香港將致力提高個人電訊服務質素。然而,聯通香港網絡用量是由所有客戶共同分享, 高用量客戶或客戶在使用高用量應用程式如點對點服務(Peer-to-Peer services)及網絡分享(Tethering)所佔用的網絡資源用量較高, 從而可能影響其他客戶使用。為確保每名客戶能在公平和合理的環境下享用流動數據服務,以盡量減少對其他客戶的影響,並保障聯通香港網絡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聯通香港制訂了本公平使用政策,希望透過執行本政策使每位客戶均有公平和合理的機會使用流動數據服務。
    2. 政策實施
      1. 客戶與聯通香港簽署『流動通訊服務申請書』、『聯通香港流動通訊服務條款』及其他附帶文件時(“服務合約”), 聯通香港將根據客戶選用之服務計劃、有關流動數據收費上限及有關增值服務而在服務合約中訂明適用於客戶各自所選用的服務計劃之「公平使用數據用量上限」。
      2. 在每月1日00:00至每月最後一日23:59期間(“每月服務週期”),當客戶使用有關流動數據用量累計達到適用於該客戶所選用的服務計劃之「公平使用數據用量上限」,客戶仍可使用流動數據服務,但聯通香港將控制數據傳輸速度(上載及下載)至不低於128 kbps,並限制不可使用點對點(Peer-to-Peer services)及網絡分享(Tethering)功能, 上述控制措施將會於下一個月服務週期開始時解除。
      3. 基於某些聯通香港無法控制的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手機裝置的性能或功能問題、傳送技術、網絡情況、網站伺服器速度、容量不足、其他供應商或內容供應商的服務中斷、其他通訊網絡產生故障、天氣影響、受到山、海隧道或其他實質障礙物引致的無線電干擾現象,聯通香港不能保證客戶使用時之實際數據傳輸速度(上載及下載)。
    3. 適用和修改
      1. 本原則適用於所有使用聯通香港提供的個人電訊服務之客戶。若本原則與有關之服務合約條款存有歧異,則以服務合約的有關部份或條款為準。
      2. 聯通香港有權隨時修訂此公平使用政策之條款及細則,並將有關修訂以合理方式於修訂生效前不少於30天通知客戶,及於聯通香港網站( https://www.cuniq.com) 公佈新修訂之公平使用政策條文及生效日期。
    1. 電訊業的解決顧客投訴計劃
    2. 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已參與「解決顧客投訴計劃」(計劃)。
    3. 計劃是由電訊業界所設立的調解計劃,協助客戶與其電訊商解決一些已陷入僵局的計帳爭議。調解服務是由代表香港通訊業界的組織「香港通訊業聯會」成立的代理機構提供。
    4. 有關計劃的詳情,請致電計劃熱線21809521或參考計劃的網站 http://ccss.cahk.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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